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23执81号

曾某申请执行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2016)新2823执81号曾某申请执行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某对被执行人李某享有26606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宪科

审判员  徐全龙

审判员  张 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庄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