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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466号

原告马昌桂诉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桂,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466号原告马昌桂,男,1955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繁荣路90号。法定代表人朱为然,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江苏索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孝图,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马昌桂诉被告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庭审时,原告马昌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其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昌桂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昌桂负担。

审 判 长  崔宵焰

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

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张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