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7-2号申请执行人汪成龙。被执行人陈道文。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望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皖H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委托评估,评估价42600元,并委托拍卖机构组织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8340元接受该车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道文所有的皖H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作价383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汪成龙,以抵偿被执行人陈道文所欠申请执行人汪成龙相应数额的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汪成龙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响应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