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3724号
原告:成风池,男,193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宁夏建筑构件厂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威,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新市区育林巷。
法定代表人:仇善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延平,男,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成风池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兴建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成风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风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风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实收1150元),由成风池负担。
审判长张月琴
人民陪审员吕书婷
人民陪审员沈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