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4)邢开执字第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南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陈 超执行员 文艳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