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143号
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孙立东,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地址:遵化市文茂大街北侧。
被执行人:徐贺丰,农民。
被执行人:代西标,农民。
被执行人:赵云国,农民。
被执行人:王昌有,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贺丰、代西标、赵云国、王昌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遵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钱海峰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巨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