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0517号原告龚本才。被告陈亚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本才与被告陈亚群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亚群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姚彩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