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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712号

刘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3712号原告刘某某,住滕州市。被告陈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璇硕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