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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367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丙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367号罪犯徐丙宽。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烟芝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丙宽犯盗窃、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2月23日至2032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丙宽准予减刑一年,其刑期变更为自2012年2月23日至2031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金军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