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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民终1545号

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艾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唐,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1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艾唐。

委托代理人:张建彬,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莹,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唐因与被上诉人单县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第2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