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423号之一原告黄称道,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黄某,女。被告朱一璞,男。被告余术涛,男。被告许印泽,男。被告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童店居委会综合用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周进,董事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鹭洲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廷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称道诉被告朱一璞、余术涛、许印泽、浙江辰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黄称道尚在医院治疗,伤残情况尚未确定,本案需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永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