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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第58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走私废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580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平北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7978-9,法定代表人肖育洲。被执行人马鸿毅。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因犯走私废物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1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鸿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6月28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银行存款10501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