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第580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平北路489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7978-9,法定代表人肖育洲。被执行人马鸿毅。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因犯走私废物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没收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1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鸿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6月28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银行存款10501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德昌实业有限公司、马鸿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