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529号
原告:李军。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太湖路人民防空大楼裙楼2楼。
法定代表人:莫险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司雷。
被告:沭阳县明博物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沭阳县高墟镇工业园。投资人:刘明凤,该服务中心负责人。
原告李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司雷、沭阳县明博物流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李军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可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