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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696号

谢东亮申请伊拉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东亮,伊拉图,孟根苏布德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谢东亮,男,汉族。被执行人伊拉图,男,汉族。被执行人孟根苏布德,女,蒙古族。谢东亮申请执行伊拉图、孟根苏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伊拉图、孟根苏布德偿还原告谢东亮借款15.23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从2012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伊拉图、孟根苏布德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伊拉图的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现申请执行人谢东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谢东亮待发现被执行人伊拉图、孟根苏布德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党 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