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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8执28号之一

李学清申请执行晁华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清,晁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8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学清,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

被执行人:晁华伟,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亚布力林业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3)亚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学清申请执行晁华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学清提出与被执行人晁华伟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李学清请求撤销对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3)亚林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2013)亚林民初字第31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险峰

审判员  马继江

审判员  耿殿湖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