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9民初377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星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