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执468号申
申请执行人:陈吉伟,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张丹丹,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陈吉伟与被执行人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民一终字第371号案件的执行。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如魁
审 判 员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丛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