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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3974号

济南长兴诺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圣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长兴诺力机械有限公司,济南圣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3974号原告济南长兴诺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国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圣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江成真,总经理。

原告济南长兴诺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圣泉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长兴诺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