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招民初字第1404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民初字第1404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招远市。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加胜

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

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