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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239号

张张高、蒋鸿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05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张高,蒋鸿杰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张张高,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李飚,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鸿杰,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张张高与被执行人蒋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鸿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张高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给申请人。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鸿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鸿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权峻

代理

审判员  杨子葓

代理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