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995号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北部新城4号5号路交叉路口信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该行职工。
被告:袁国全,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宋元琼,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国全、宋元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