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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3995号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国全、宋元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国全,宋元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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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3995号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北部新城4号5号路交叉路口信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

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磊,该行职工。

被告:袁国全,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宋元琼,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国全、宋元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加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尹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