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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257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力,方建芬,陈建光,江益平,陈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25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光力,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方建芬,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建光,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江益平,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超,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931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陈光力、方建芬、陈建光、江益平、陈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220514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89.5元、执行费3207.7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