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78号
申请执行人:任家余,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童友文,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友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德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