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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700号

陈德敏、张旭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德敏,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7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敏,女,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旭(又名张桃果),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德敏之子。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德会,女,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琴,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德凤,女,1951年8月11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朝义,男,1949年2月15日生,穿青人,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秀,女,193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人陈德敏、张旭因与被申请人陈德会、陈琴、陈德凤、彭朝义、李珍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德敏、张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