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918号
原告:元涛,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元永俊,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涛诉被告元永俊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涛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元涛负担。
审判长 崔 麟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