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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918号

原告元涛诉被告元永俊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元涛,元永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918号

原告:元涛,男,朝鲜族,无职业。

被告:元永俊,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元涛诉被告元永俊之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元涛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元涛负担。

审判长 崔 麟

审判员 金 贤

审判员 张妍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