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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283号

任学新与林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学新,林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任学新,男,汉族,奇台县人,个体。

被执行人:林海明,男,汉族,奇台县人,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任学新与被执行人林海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的(2013)奇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知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奇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未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 玉 宝

审判员 亚森.如则

审判员 热合麦提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热合麦提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