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4642号原告深圳市多与少数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钦。委托代理人陈振。被告深圳市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磅。委托代理人肖都霞,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申克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多与少数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多与少数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多与少数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多与少数字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6.7元,减半收取为82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