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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711号

刘芬与王真、王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芬,王真,王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1711号原告刘芬,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真,女,199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王臻,女,199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刘芬诉被告王真、王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华、被告王真、被告王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芳诉称,2014年6月6日被告王真以其姐被告王臻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被告借款60000元,当时原告手里只有10000元现金,原告从银行取出50000元借给了被告王臻,当时被告王臻也没有写借据。于2015年1月17日被告返还15000元现金,剩余45000元,被告王真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双方约定11月份返还,如不还款按月息2分计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真辩称,王真与刘芬儿子婚姻因其儿子性格古怪、为人做事极端异于常人的思想,导致生活不和谐,又屡因小事对被告王真及家人进行家暴、谩骂。其母亲刘芬在这个家中又是一手遮天,儿子对其言听计从,婚后一切财产在其母亲名下。2014年12月初,因照看小孩一事发生争执,原告儿子对我实施家暴,因此我决心离开这个家庭。期间原告想和我和好,见我不愿意,原告拿我主动离婚一说逼迫我向原告打一欠条,注明以两分利息计算,欠条因此产生。关于原告讲述的被告王臻借原告60000元一事,事实发生在我离婚案件前,被告王臻确实向原告刘芬借过60000元,并且原告已经在2014年11月份要回,被告王臻连本带息一并还完。对于此案的起诉完全是因为前期离婚案件原告要求我赔偿钱,并要求我抚养男孩,原告方抚养女孩。我不接受,才起诉的。被告王真不欠原告钱。

被告王臻辩称,在2014年6月份,我借原告60000元。后来大概10月份、11月份的时候,我还了36600元,本金差30000元。欠条我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此事。第二次给了被告王真30000元,并且与原告说清楚这一笔钱让他们自己处理。债务已经还清了,我不欠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真在2016年5月17日前为婆媳关系;被告王臻与被告王真是姐妹关系。被告王真与原告刘芬之子刘坤于2012年正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月17日,经本院调解,被告王真与原告刘芬之子刘坤解除了婚姻关系,两个婚生子女每人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在原告刘芬之子刘坤和被告王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5年1月17日,被告王真为原告刘芬出具“王真欠刘芬肆万伍仟元整,十一月开始计息,2分利”的欠条一份。另查明,被告王臻在2014年曾经借过原告刘芬现金60000元。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豫022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欠条等与庭审笔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刘芬仅凭被告王真在与其子刘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王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行为,故本院对原告刘芬要求被告王真返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臻虽然在2014年曾经借过原告刘芬现金60000元,但原告无足够证据证明该借款与本案被告王真出具的45000元欠条有何关联,故对原告刘芬以该欠条为凭要求被告王臻返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刘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或提出缓交申请未被准许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