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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359-1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郝某某、王某某、郝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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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359-1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班某。

被告:马某某.

被告:郝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郝某某。本院受理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郝某某、王某某、郝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关于适用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