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4748号原告成某,居民。被告朱某,居民。
原告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被告朱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同学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于2000年1月2日生男孩,取名“朱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感觉被告很细心、很会照顾人,但婚后3、4个月就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做任何决定都不与原告商量,也没有房子居住。现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没有维持下去的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辩称:双方因家庭琐事偶尔争吵实属正常,现朱甲即将面临高考,家庭不稳定对孩子影响会很大,答辩人与原告还有感情,为了原告与孩子,答辩人也正在努力筹备建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某与被告朱某于1998年经同学介绍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成某于2000年1月2日生男孩,取名“朱甲”,现就读高中二年级。双方婚后虽偶有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薄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当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结婚至今将近20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长期婚姻生活中产生纠纷是难免的,在发生矛盾时,双方均应保持克制,慎重对待婚姻,担负起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只要双方多一些理解、沟通和谦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称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因没有房屋居住,被告做事不与其商量,被告也承诺在一年内翻建或新建楼房给原告住。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学习、健康成长,也考虑到被告态度诚恳,故对原告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包容,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
审 判 员 邱孟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宗家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