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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579号

高光、乐亭县齐星绿色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光,乐亭县齐星绿色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鄂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579号申请人高光,男,1967年1月18日,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齐星绿色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鄂允,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允,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高光与被执行人乐亭县齐星绿色生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鄂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冀0225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9.098万元,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以8.299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225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荣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