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094号罪犯罗丽明,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丽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罪犯罗丽明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丽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丽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