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5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国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国友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国友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