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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5013号

毛立宾与高铁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铁吨,毛立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5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铁吨,农民。

委托代理人:乔永军,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立宾。

上诉人高铁吨因与被上诉人毛立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铁吨、高钢吨系兄弟关系。本院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张家口市宣化区医院门诊病例及工友证明,证实高铁吨在2016年5月9日因左输尿管下段结石在医院碎石并住院,高钢吨在医院陪护。故二人未能参加一审法院2016年5月11日的庭审理由正当,一审缺席审理程序不当。另上诉人称本案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重审时,对此予以查证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行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5民初3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行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铁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坤华

审  判  员  牛跃东

审  判  员  刘瑞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毕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