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672号
原告:余建鸿,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被告:马建军,男,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肃联创科技孵化园综合楼1楼、4楼、5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961455-3。
负责人:冯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鸿与被告马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尚在司法鉴定中,且鉴定期间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