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1455号原告袁小奎,男,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荣桃,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26931。委托代理人徐龙洋,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674767。被告李乖全,男,1967年2月10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袁小奎与被告李乖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明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桃、徐龙洋及被告李乖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土地改革时,就一直承包经营位于水城县坪寨乡野鸡坪村野鸡坪组(现名寄猪山)林地,水城县林业局于2009年9月10日向原告发放了“水府林证字(2009)第10030013600176号”林权证。2011年时,被告擅自在原告承包的林地上修建房屋,被告的行为损毁了原告林地中的林木,侵害了原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原告对该林地及林木的使用及收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返还原告承包的坪寨乡野鸡坪村野鸡坪组林地,恢复林地原状。
被告辩称,一是原告袁小奎的林权证未经当时野鸡坪村村民一事一议而颁发,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小班图未发现有“大山脚”这块荒坡,我们所修房屋并未占用其耕地;三是所有被告修建房屋均由水城县坪寨乡人民政府2009年度统一规划修建,并不属于被告的个人行为;四是房屋修建时,该块土地属于荒坡,并不存在任何树木,原告所诉的毁坏林木无从说起。
经审理查明,2009年,因水城县坪寨乡播落村野鸡坪组农户居住处条件差,坪寨乡人民政府统一规划,为被告冉周全、刘发有、李兴德、李兴发、李乖全、刘定柱、姬乔德、刘照全、刘天羽、刘小君、冉树成、刘小荣、张天桥等人在水城县坪寨乡野鸡坪村野鸡坪组寄猪山修建房屋,2010年水城县坪寨乡人民政府将其承包给钱天云修建,竣工后由坪寨乡人民政府统一验收,并用政府的危房改造资金支付。水城县坪寨乡人民政府组织农户分房时采取抓阄的方式分房,农户无偿获得40平方的房子,超过部分由个人补偿。该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产权手续。水城县林业局于2009年9月10日向原告袁小奎发放了“水府林证字(2009)第10030013600176号”林权证,与农户争议的小地名为寄猪山,面积117.66亩,四至界限为东至罗小珠坟,南至荒山,西至三岔沟,北至袁小成农地。林权证注记:袁小奎占70%,村公益事业占30%。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林权证、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所居住的房屋是水城县坪寨乡人民政府修建,是改善村民的居住条件,为村民统一规划而建,该行为是该乡镇府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且该房屋并非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修建,即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小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遵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