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魏铁良。
被执行人: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4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铁良与被执行人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使用的土地查封待处理,本案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45号判决书此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