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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897号

袁九香,罗嗣高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袁九香,罗嗣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89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九香,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2011年3月10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2013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嗣高,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2006年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9月30日至2012年6月24日。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拘留;于2016年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九香、罗嗣高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九香、罗嗣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袁九香开电动车载着罗嗣高到沙井街道南洞工业区24号楼下,随后罗嗣高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盗走。随后二人将该电动车骑到福永凤凰市场放到熊某店里。2016年1月6日上午7时许,袁九香、罗嗣高在松岗街道潭头工业区107国道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二人身上缴获作案工具。随后公安机关缴获被害人陈某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九香、罗嗣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袁九香、罗嗣高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某陈述;3.证人熊某证言;4.物证:缴获的赃物;5.书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九香、罗嗣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九香归案后曾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嗣高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九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罗嗣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巧  仙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伦

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旭俊(兼)

书 记 员 林  斯  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