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483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花桥镇木制品厂被执行人绍兴县鑫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3992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027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县鑫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鑫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县鑫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绍兴县鑫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证件号码:56939926-3)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37的存款人民币4204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震兴AUT())O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