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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执保40号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6-04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执保40号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22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889146-8。负责人田村弘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灿明、明亚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溪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155990715D。法定代表人陈臻,总经理。被告陈学农,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审理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银行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所有的价值相当于7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银行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福建省三农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陈学农所有的价值相当于7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绍泉

人民陪审员  曹 晖

人民陪审员  谢永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