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终19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书冠,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书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琼9030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书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书冠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书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书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书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书冠撤回上诉。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30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轶 人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邱甜韩香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伍中宽
书记员刘雅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马轶人撰稿:马轶人校对:陈茂森印刷:许泽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30日印制(共印2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