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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6264号

范力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力,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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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6264号申请执行人范力,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101623207。法定代表人耿荣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22809号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革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