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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执738号

陈立文与吉林省乾安县正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乾安县正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陈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正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立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738号签发:2016年7月30日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正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立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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