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正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立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永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本(2016)吉0723执738号签发:2016年7月30日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乾安县正旺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立文,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业,住乾安县乾安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723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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