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65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荣昆,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长山镇斜仔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申请执行人廉江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林荣昆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对被执行人林荣昆处罚金1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荣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林荣昆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林荣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1执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 庞 凡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培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