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存,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朱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国存与陕西朱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黄国存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86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陕西朱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40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