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3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徐立娟与被执行人邸云龙、刘丽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立娟,邸云龙,刘丽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徐立娟,女,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邸云龙,男,1986年12月2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丽南,女,198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伊丹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立娟与被执行人邸云龙、刘丽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丹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