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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444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琪,蔡华英,张小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众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严琪,男,195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被执行人蔡华英,女,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张小弟,男,196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28586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潘永华、

审判员叶军、

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时无法处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永华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寿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