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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871号

王贺祖、王江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贺祖,王江荣,郑雅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王贺祖,男,1964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王贺祖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9日作出的衢州江山法院(2016)浙0881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贺祖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江荣、郑雅萍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诉讼费损失274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69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名下位于衢州市农市路XX号共30间店面(正由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置中)、位于江山市听涛山庄XX号房产,因上述房产均设定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雅萍名下车牌为浙H×××××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王贺祖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8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