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425号罪犯岳亚飞,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金婺刑初字第1319号刑事判决,认定岳亚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温圳监狱代表杨芳金、樊怡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利科、杨成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岳亚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亚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岳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岳亚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