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乔长江,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郎怀玉,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水霞,女,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乔长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怀玉、陈水霞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怀玉、陈水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7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