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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273号

乔长江与郎怀玉、陈水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长江,郎怀玉,陈水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273号申请执行人乔长江,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郎怀玉,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水霞,女,汉族,1957年1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乔长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怀玉、陈水霞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郎怀玉、陈水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7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